前几天,在电视新闻中,见着了这么一则新闻: 台湾,一名男子,冷血杀害一名不相识的陌生男人后,还根据那男人残留下的物件里,找到其住家,续而杀害那男人的妻子和小孩!
不幸中的大幸吧,他在短短时间里,就被逮捕了。老天有眼,感谢上苍!没有让更多的人受害!
要知道他杀人的理由不?有点不可思议噢!他在几年前,被朋友骗了一笔为数不少的钱,所以性格大变,所以要报复天下人!
不能接受这种理由,是吧?起码,我就不能!
自己曾经是受害者,就更该明了被人伤害的那份痛楚。自己再去害别人,那是要别人也与你一样经历那种伤痛吗?真的残忍至此?别人痛了,你的伤痛就能减少,
心情就能平复了?
对不起,对着一个跌倒后爬不起来,还要抓把沙土泼向他人的“孩子”,我没有多余的同情心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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